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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bsidies喪葬補助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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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勞保補助
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
喪葬給付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最近 6個月(含當月)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
有遺屬領遺屬津貼(年金)者,發給 5個月
沒有遺屬領遺屬津貼(年金)者, 發給 10個月
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死亡,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。 勞保家屬
死亡給付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
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.5個 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.5個 月
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 備註 兩者僅能擇一請領 -
02.國民年金補助
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
喪葬給付在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(未 滿65歲)死亡
按月投保額
發放 5個月
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,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。 勞保家屬
死亡給付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
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.5個 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.5個 月
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,兩者皆可請領 -
03.榮民補助
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對象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死亡之安養榮民)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
每個月領取俸金者
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承辦單位
安養內住之榮民-各榮民之家
安養外住之榮民-各縣市榮民服務處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
人事單位核發
申請期限
及資格死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
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
家屬
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
治喪小組
半俸: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, 逾其不予受理
遺屬一次金:自亡故日起算10年內
備註
最高不得逾五萬元,實支實付。
(以113年8月1日起亡故為基準日)亡故就養榮民之子女為軍公教人員,向其服務機構申請喪葬費較為有利。
領退休俸榮民過世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
遺族為配偶、父母 、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,如不領遺屬一次金,得改支遺屬年金。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,並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,但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 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者,不受支領年齡限制。
不得重複申領 -
04.公保補助
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
喪葬給付因公 未滿20年:36個月平均保俸
滿20年以上:48個月平均保俸
非因公滿20年以上:30個月平均保俸
滿20年,未滿30年:36個月平均保俸
滿30年,未滿35年:42個月平均保俸
滿35年以上:448個月平均保俸
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(因公),需另檢附
(1)公保因公死亡證明書
(2)公保醫療診斷書
(3)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。平均保俸計算基準:
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,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(薪)額平均數;未滿10年者,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數。公教人員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
具備公保
身分家屬公教人員眷喪補助(可再 請領公 保眷喪 津貼) 父母、配偶死亡:5 個月薪俸額 1.父母、配偶以未擔任公職為限。
2.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,對同 一死亡事實,以報領一份 3.計算基準: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(本俸或年功俸)。子女死亡:3 個月薪俸額 1.子女以未滿 20 歲,未婚且無職業為限。
2.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者,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,不在此限。
3.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,須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。
4.前點所稱無能力謀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
(1)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(2)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。
(3)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。
5.計算基準: 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(本俸或年功俸)(外)祖父母死 亡 1.以(外)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,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。 2.計算基準: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(本俸或年功俸)。
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
(若未能於規 定申請期限 3個月內提 出申請,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第1項規定,請求權因10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。)具備公保
身分家屬眷喪津貼(可再請領生活津貼之眷喪補助) 父母、配偶死亡:3 個月平均保俸
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:2 個月平均保俸
已為出生登記未滿 12歲子女:1 個月平均保俸
眷屬以父、母、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 25歲之子女為限。
父母、兄弟姐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,應 自行協商,推由一人(通常會由公保保俸最高者)檢證請領(不得重複請領) 具領之後,不得更改。
平均保俸計算基準: 眷屬死亡當月起,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 平均數。
公教人員眷屬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
勞保家屬
死亡給付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
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.5個 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.5個 月
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,兩者皆可請領 -
05.農保補助
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
喪葬給付非職業傷害死亡: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給予喪葬津貼15個月
職業傷害死亡: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給予喪葬津貼30個月
被保險人在農保加保期間死亡或失蹤,經法院死亡宣告者,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。 勞保家屬
死亡給付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
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.5個 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.5個 月
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,兩者皆可請領



